一般社団法人日本徽商協会

イメージ

ようこそ 一般社団法人 日本徽商協会

このホームページをご覧頂き、誠に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した。

法人会員

第一章 総則

第1条:(名称)
本协会正式名称为:日本徽商协会。
英文名为: Association of Huishang in Japan (略称JHS)。
第2条:(所在地)
本协会会址设于日本国东京都。
第3条:(目的)
日本徽商协会是以中国徽商文化的传统和精神为理念,以倡导现代商业文明,构建人类和谐社会的理想为宗旨,以促进中日经济,文化,技术交流为目的的公益团体。

第二章 事業内容

第4条:(事業)
1、为协会会员提供商务,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举办会员交流活动,促进会员间的信息交流和互相合作。
2、加强同中国国内和海外的徽商团体以及其他经济团体的联络,组织参加国际性商务团体的交流活动。
3、协助中国企业,团体组织和政府部门来日交流访问,举办招商,洽淡,展览,会议等商务活动。
4、组织日方企业和有关人士赴中国考察访问,着力促进中国安徽等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活动。
5、参与自然环境保护和人类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以及文化,教育等社会公益性援助活动。
6、支持徽商文化的研究和传播,组织和参与有关徽商文化学术研讨活动。
7、建设[日本徽商]网站,创办发行会刊。
8、其他符合本协会目的和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 会員

第5条:(入会資格)
本协会分正会员和赞助会员。
正会员:凡在日从事企业经营,技术开发,学术研究,企业在职的中国安徽籍人士;或对中国徽商文化历史和安徽地域人文,经济持有兴趣并热心为之发展作出努力的在日中国人,华侨和企业法人,赞成本协会章程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成本协会章程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赞助会员:对本协会的事业发展給与支持和资助的法人和个人(国籍不同)
第6条:(入会)
新会员入会时需要有1名会员的推荐。入会者须向会长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认可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7条:(退会)
会员退会时,须向会长提出退会申请。
第8条:(除名)
会员有以下情形者、在总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决议下,本协会可以作出除名决定。
1、会员违反本协会会章。
2、严重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
3、会费滞纳一年以上,经催告不愿缴纳者。
第9条:(入会金と会費)
会员有义务向协会交纳入会金和会费,会费标准为:
1、会长30万日元  常務副会長25万日元  副会長20万日元
2、常务理事10万日元  理事5万日元  会员费1万日元

第四章 人事機構

第10条:(総会)
1、定期总会每年召开一次。
2、临时总会将在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或在五分之一以上正会员的要求下召开。
3、总会的任务:
(1)审议本协会事业计划和事业报告。
(2)审议收支预算决算。
(3)理事和监事的选任。
(4)本协会章程内容的修改。
(5)其他有关运营商的重要事项。
4、总会议长由本协会会长担任或由理事会推选产生。
5、总会召开的法定人数为二分之一以上的正会员参加才可成立,会员因故不能出席的情况下可以为人代表代理出席或委任其他会员表决。(需要委任出席和委任表决时须正式提出委任文书)。
6、会议表决以出席会议的会员(含委任代理出席和委任表决)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时成立。
第11条:(理事会)
1、理事会在总会闭会期间为决策机构。
2、定期理事会议将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理事会议将在会长认为必要时,或是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要求下召开。
3、理事会的职能。
(1)组织实施总会上通过的决议事项。
(2)总会闭会期间,决策本协会运营中的重要事项。
(3)推进本协会组织发展和对外交流活动。
第12条:(監事)
监事对本协会财务状况和理事会的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13条:(役員の選任)
1、本协会由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10-15名)监事(2名)组成,必要时设理事长1名,由副会长或常务理事兼任。
2、理事和监事由会员在总会中选出,理事和监事的人选产生。进入理事会需要有2名现任理事联名推荐,然后理事会通过,才能成为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
(1)在本协会创立阶段,由本会只要发起人提名,在总会正式成立大会上追认通过。
(2)新一届理事和监事人选的产生在广泛集中会员的意见后,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协商后,提交总会选举通过。
(3)临时增补理事,由会长提名或由三名以上现任理事推荐,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并在最近一期的总会上予以追认。
(4)在法人会员中当选的理事和监事,其法人代表担当理事之职,法人代表因故变更时,经理事会认可,可由后任者接替其职。
3、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4、理事长经常务理事会议协商由会长任命。
第14条:(役員の責任)
会长是本协会的代表者,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的工作,会长不在 时,将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顺序来代理会长职务;常务理事按分工协助会长和副会 长分管处理本协会重要事务;理事决定并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担负会长分配的工作。 理事长协调理事会的工作。
第15条:(任期)
理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的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中途候补上来的理事、监事的任期只为前任的剩余时间;会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16条:(事務局)
理事会下设事务局,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工作。事务局长经理事会推荐,由会长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
第17条:(名誉会長、顧問)
名誉会长和顾问由资深人士组成,经理事会认可由会长聘请。

第五章 資産

第18条:(資産構成)
1、正会员的入会金和会费。
2、赞助会员的赞助资金。
3、本协会的事业收入。
4、其他收入。
第19条:(用途)
1、本协会广告宣传的经费支出。
2、事务局运营的经费支出。
3、新事业的开发费用。
4、社会公益的援助。
第20条:(管理)
设立本协会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协会的资金和财产。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本协会会长兼任。
第21条:(会計)
本协会的财务年度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由会长制定每年的财务预算,通过理事会的决议,在报告给总会。
第22条:(資産処理)
本协会的资产归协会所有。由解散等原因协会的活动停止时,财务清算后,将剩余资产寄赠给中国安徽省相关的文化、教育事业及中日两国の慈善事業。

第六章 会則の改正と効力

第23条:(改正)
章程的改正须有在总会的四分之三以上的会员同意后,才能进行修改。
第24条:(効力)
1、本协会章程在有过半数会员通过后,即刻生效。
2、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3、本协会章程有中文,日文两种语言原本,具有同等效力。

▲